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3 来源:保卫处 阅读次数:

保卫【2016】10号  

第一条为保障校园的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校区和赭麓校区。

第三条学校使用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校园机动车辆实行智能管理,系统通过视频识别车牌技术对机动车辆出入校园进行管控。

第四条校园机动车辆车牌审核程序

(一)校保卫处负责系统车辆车牌审核工作

(二)申请审核车辆要提供以下材料并办理以下程序

1.学校公务车

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办理时须出具车辆产权证明材料,并提供驾驶人和车辆有关信息。所有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

2.教职工家庭用车

提供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原件。如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登记人系教职工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登记人系教职工子女的,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

3.赭麓校区非学校教职工住户家庭用车

提供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如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登记人系住房产权人子女的,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所有驾驶人应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

4.赭麓校区租房户家庭用车

提供出租房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并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审核有效期为一年。

 5.业务合作单位车辆

提供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审核有效期为一年。

6.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和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合作单位车辆

由在校经营社会企业统一办理。提供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经营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如车辆系经营单位或合作单位员工所有,还须提供有关用工合同复印件。所有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并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审核有效期参照在校经营社会企业与校方合作合同期限。

7.临床教师车辆

仅限产权为临床教师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办理。提供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工作证或胸牌复印件。所有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并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8.外聘教师车辆

仅限产权为外聘教师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办理。提供授课任务通知书、机动车辆产权证或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所有驾驶人应签订《皖南医学院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承诺书》并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审核有效期参照授课时间段。

9.学生(含学生家长)自带车辆不得申请办理车牌审核手续。

第五条校园机动车辆的进出管理

(一)出入校园时,已通过系统车牌审核的车辆进入智能系统识别范围,挡车道闸自动启闭,车辆可通过。其他车辆则由门卫安保人员视情况登记换牌后,手动开启道闸放行。

(二)学校公务车、教职工家庭用车可从校区所有出入口进出;赭麓校区非学校教职工住户家庭用车、赭麓校区租房户家庭用车只能进出赭麓校区;业务合作单位车辆、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和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合作单位车辆根据经营地点或业务需要从指定的校区出入口进出;临床教师车辆、外聘教师车辆根据其授课地点进出不同校区出入口。

(三)没有经过系统车牌审核的车辆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货车和施工车辆原则上须提供校处级部门纸质证明或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换牌登记后放行,其他车辆经门卫保安人员同意换牌登记后放行。

(四)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门卫保安人员同意方可放行。

(五)在新生报到入学、举办毕业生招聘会等大型活动进入校园车辆较多时,确因正当原因进入校园车辆,经门卫保安人员确认后,可不换证直接通行。

(六)公安机关、医疗急救、燃气抢险等车辆可不换证直接通行。

(七)滨江校区南门不允许货车通行,滨江校区东门不允许货车和大客车通行。所有货车、机动三轮车在工作日上午74080011201140禁止进出滨江校区。所有摩托车(本校教职工除外)、燃油助力车、燃油三轮车禁止进出滨江校区。

(八)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车辆原则上要由学校处级以上单位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有关证明材料,经门卫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

(九)新购尚未悬挂号牌车辆、学生(含学生家长)自带车辆只能通过换证进出校区。

第六条机动车的校园行驶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均应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鸣笛,主动避让人流,严禁与行人抢道。

(二)食堂、超市、邮政等供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应按固定路线行驶。

(三)不准在校园内教车、试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

(四)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识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原则上应在指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堵塞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不能损坏道路、绿化、消防栓、窨井盖等一切校园设施。凡损坏校园设施的,一律照价赔偿。

(二)在举办新生报到、大型会议、毕业生招聘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时,进入校园机动车辆较多、停车位不能满足使用时,机动车辆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在道路两侧有序停放。

(三)机动车辆停放安全问题由车主负责,学校对车辆及车辆上的物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四)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和在校经营社会企业合作单位车辆、临床教师车辆、外聘教师车辆、学生(含学生家长)自带车辆、临时出入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区停放。

第八条机动车违规处理

(一)违反上述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车辆,情节严重或肇事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不按路线行驶、鸣笛、乱停乱放、超速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校保卫处将对其进行张贴《违告知书》、锁车等处理。

(二)公务车、教职工家庭用车有三次以上违规记录的,一周内将不能通过智能管理系统自动出入校区,只能通过换牌进出。其他车辆有三次以上违规记录的,一个月内将不能通过智能管理系统自动出入校区,只能通过换牌进出,两次处罚后如再有违规行为的,将禁止其进入校区。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限归保卫处。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南医学院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091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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