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1185

    保卫【2016】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学校安防技防设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并委托社会专业技术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第二章系统监控点位安装规则

  

     第三条监控点位安装原则

(一)满足校园治安和其他安全稳定工作需要;

(二)不得侵犯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个人隐私;

(三)涉嫌泄露工作秘密的监控点位应单独组网,不纳入本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监控点位安装范围

(一)校园及周边公共部位;

(二)学生公寓、实验楼、教学楼等楼宇出入口、走廊、外围;

(三)学生食堂出入口、前场、后场入口;

(四)行政办公等其他楼宇的出入口;

(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安装的其他室内位置。

第五条监控点位安装申请审批程序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安装的监控点位,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保卫处审批、落实经费后安装,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并入本系统统一管理。校园及楼宇公共部位由保卫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装。

第三章监控中心管理

第六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双岗值守。

第七条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熟悉中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爱护中心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将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中心,注意用电和防火安全。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随时检查各监控点和中心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系统数据资料的调阅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私自调阅、拷贝和外借,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如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同时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确因正当原因须要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

  

第四章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拨动、拉拽前端摄像机以改变其监控区域,不得采取镜前遮挡、机身覆盖等任何方式影响前端摄像机摄取的视频画面清晰度。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系统摄像机、交换机等设备电源,如确因电路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电的,须提前告知保卫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系统前端摄像机、交换机、线路等设备设施的,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负责系统日常维修保养社会专业技术单位应按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保卫处负责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考核。

  

第五章系统数据的存储和调阅管理

第十七条系统数据存储期一般为30天。

第十八条系统专用密码由维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

第十九条本校师生申请调阅程序:

(一)填写《皖南医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调阅申请审批单》,申请人为本校教职工的,所在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须签字、部门盖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案(事)件。申请人为本校学生的,辅导员须签字并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

(二)保卫处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如遇节假日,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后由保卫处值班人员代签同意,并留底存档;

(三)申请人在保卫处人员陪同下,按申请调阅点位和时间段调阅系统数据资料;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操作调阅系统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凡执行涉密案(事)件数据调阅的,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第二十条校外单位申请调阅程序

(一)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阅;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填写《皖南医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调阅申请审批单》,并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申请人在保卫处人员陪同下,按申请调阅点位和时间段调阅系统数据资料;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操作调阅系统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系统数据的,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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