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
发布部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1391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建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部署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行动计划》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2019年,市区范围,芜湖县全县和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城关镇。2020年,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全县。

二、实施时间: 8月1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9月10日,各大中小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11月1日,全面启动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三、分类标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

四、容器设置:不同分类投放容器设置不同的颜色,可回收物容器为蓝色,有害垃圾容器为红色,餐厨垃圾容器为绿色,其他垃圾容器为橘黄色。

五、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垃圾。

六、广大市民朋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坚持源头减量,厉行节约文明用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养成垃圾分类的文明生活习惯,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和带动家人、邻居、朋友参与垃圾分类。

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2319城管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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