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488


 

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皖南医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学院应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学院结合实际,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或选修课之中,每年针对全校师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各级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到岗一年应参与相关实验室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证书。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会同保卫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团委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系统,组织新教工、本科生及研究生学习和考试,通过者发放合格证。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本校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计划,编印实验室安全手册发放给师生。相关部门及学院设立专门网页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及经验交流等,不断丰富安全文化的举措和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准入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及外来人员等。准入对象必须经过培训或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或科研活动。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任、管理人员及研究生导师等应对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实验室日常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熟悉专业特色的安全操作及个人防护技术。

第八条 重要实验室场所应设立门禁及监控系统等,各类人员需经过培训或考核后方可发放门禁卡,凭卡进出。

第九条 所有师生、实验技术人员等,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放射源、新型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特种设备等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入或带出实验室,并建立出入记录台账。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及生物有害作业的人员,须由相关学院组织到当地指定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第十二条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经单位批准,进入实验室后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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